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台灣當局就陳同佳案改口香港律政司發聲明表明立場

在台灣殺害女友、引發台港兩地風波的香港嫌犯陳同佳,最早將於10月23日出獄,其有意赴台“自首”卻被台當局拒絕。而台陸委會22日又改口要求特區政府協助台方人員去香港帶人回台灣。22日晚間,香港律政司針對此案表明立場,稱港方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
綜合台灣“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媒體報導,香港律政司於22日晚間對陳同佳殺人案有關的法律事宜發布聲明。聲明稱,任何人在服刑完畢後,港府無法律依據可再任意予以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聲明強調,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讓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且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也有違法治的精神。
對於“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必利吉,日本藤素,汗馬糖.「汗馬糖」馬來西亞進口30顆悍馬糖Hamer candy補充精力延時助勃
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的說法,香港律政司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陳同佳)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聲明還稱,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聲明同時指出,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中時電子報》認為,香港律政司聲明雖並無正面回應台陸委會派檢警赴港押解的要求,但言下之意在於陳同佳被釋放後港方於法並無任何措施,僅能由陳自己赴台投案。
陳同佳涉嫌於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目前正因“洗黑錢”相關罪名在香港服刑,23日將刑滿出獄。據港媒日前報導,陳同佳日前已向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致信,稱願赴台灣自首。
然而,對於此案,台當局先是在17日要求特區政府“積極續押追訴”,其後又於20日拒絕陳同佳入境投案自首,並於22日談及此案時再耍出“小動作”,聲稱台方將派人到港確認陳同佳身份並將其帶回台灣,希望港府能協助。這一系列出爾反必利吉,日本藤素,汗馬糖.「汗馬糖」馬來西亞進口30顆悍馬糖Hamer candy補充精力延時助勃
爾的做法招致島內外狠批,就連台檢方都看不下去,於22日出面痛批。
針對台當局的說辭,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21日也曾發表聲明,稱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託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此類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聲明稱,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犯錯後覺悟、並願意承擔責任的年輕人。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並符合一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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